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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 发布时间:2015-01-16    阅读次数:1582

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审批。

二、服务对象

山东省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缴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三、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每人发放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四、服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与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救助对象信息比对和审查确定。

五、服务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0968号)等。

六、服务流程

高等教育入学救助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每年820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持村(居)民委员会或父母单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申请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当年高考,经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全日制教育本科新生。

申请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负责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二次审查并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单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9月5日前报省民政厅。

4.发放。救助金于每年910日前由县级民政部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