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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5-09-21    阅读次数:1266

内地居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登记

1、办理条件

1、 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2、所需申办材料

(一)收养人向区(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1份 ,出具单位:各有关单位 )

(二)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住房条件、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查体单位为青岛市第一疗养院)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7、结婚证;(单身收养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 (1份 ,出具单位:各有关单位 )

(三)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需提交: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2、弃婴捡拾证明;3、公安报案证明;4、拟收养儿童的照片;(电子版)5、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经办人1寸免冠照片1张;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份 ,出具单位:各有关单位 )

3、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收养登记 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1207室 青岛市民政局

4、办理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1、 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4、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5、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5、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6、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一)收养人向区(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填写《收养人基本情况表》。(二)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住房条件、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查体单位为青岛市第一疗养院)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7、结婚证;(单身收养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三)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需提交: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2、弃婴捡拾证明;3、公安报案证明;4、拟收养儿童的照片;(电子版)5、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经办人1寸免冠照片1张;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一)收养人向区(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填写《收养人基本情况表》。(二)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住房条件、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查体单位为青岛市第一疗养院)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7、结婚证;(单身收养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三)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需提交: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2、弃婴捡拾证明;3、公安报案证明;4、拟收养儿童的照片;(电子版)5、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经办人1寸免冠照片1张;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一)收养人向区(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填写《收养人基本情况表》。(二)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住房条件、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查体单位为青岛市第一疗养院)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7、结婚证;(单身收养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三)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需提交: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2、弃婴捡拾证明;3、公安报案证明;4、拟收养儿童的照片;(电子版)5、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经办人1寸免冠照片1张;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一)收养人向区(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填写《收养人基本情况表》。(二)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住房条件、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查体单位为青岛市第一疗养院)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7、结婚证;(单身收养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三)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需提交: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2、弃婴捡拾证明;3、公安报案证明;4、拟收养儿童的照片;(电子版)5、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经办人1寸免冠照片1张;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