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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捐赠 发布时间:2015-04-08    阅读次数:2530

事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 1989]16号)、《山东省华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批内容包括如下:
(一)物资(含一般物品、机电产品、钢材、木材、化肥、农药等)
(二)款项
办理地点 临沂市南坊新区天元商务大厦618室
申请条件 捐赠人是指捐赠物资或款项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以及其有关机构、公司等,受赠单位是指接受捐赠单位,范围是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福利以及工农业生产等机构。
办理材料 一)捐赠人的捐赠信
由捐赠人提供捐赠信正本(捐赠信写明捐赠事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的意向;捐赠物、款的数量、规格、价值、用途;捐赠人的亲笔签名、日期等)
(二)填写捐赠报批表
(三)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报
接受捐赠报告由受赠单位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包括受赠事由;捐赠人确属自愿无偿捐赠;捐赠款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用途。报告上应具有本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签署日期及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侨办审核,由侨办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再呈报所在地政府领导审核签名、加盖政府公章后送省侨办办理。
办理流程 (一)凡捐赠现款和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万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二)捐赠物资价值超过100万及捐赠汽车事项由省侨办转报省政府审批。
(三)捐赠物资属于国家控制配额、指标,须领取许可证方可进口的物资,由省侨办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给予配额、指标后再办理审批。
办理部门 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侨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