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初审→审批→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③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年度检查报告书;③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④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③作出年度检查结论;④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