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服务对象
举办养老机构的组织、自然人。
三、服务内容
1.养老机构许可管理;2.养老机构许可监督检查。
四、服务部门
1.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必须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机关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3.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1)外国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3)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4)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3.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4.《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
六、服务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审批→发证→登记的流程办理。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①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③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④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⑤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⑥床位数在10张以上;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筹办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③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④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⑤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明;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⑦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①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②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当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③民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④筹民政部门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⑤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根据性质到人社、民政或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七、服务要求
1.宣传国家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资金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2.建立规范高效的养老机构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主动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完成的工作应给予及时告知和温馨提醒。
4.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规范化发放和管理,有序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换证发放工作。
八、服务考核
1.养老机构审批合格率100%。
2.无违法审批现象。
3.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4.无有效投诉。
5.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6.养老机构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九、服务监督
1.建立审批内部互相监督制度,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确保审批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2.省、市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养老机构进行一次抽查,查阅审批管理档案,实地查看养老机构的许可审批和服务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及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建立服务公开制度,扩大社会监督,公开服务电话、信箱,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4.当事人对养老机构许可审批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各级民政部门应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