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
二、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
三、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四、公告期60日后收养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儿童收养办。
1、健康查体表(兰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2、县级以上计生办同意收养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4、抚养教育能力及经济状况证明。
5、无生育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不育证明。
6、1寸彩照2张,与被收养人合影的5寸彩照2张。
五、儿童收养办将所有材料报送院管理委员会。
六、收养人到财务科交社会捐助款。
七、审查合格后与收养人签定收养协议书。
八、儿童收养办通知儿童部将被送养对象交给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