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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发布时间:2015-02-26    阅读次数:1179


一、服务对象

有意组建社会团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山东社会团体

二、服务内容 北京市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持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执业许可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以及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向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社团管理办公室收到文件材料后,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发出通知书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2、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日内,向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报送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团管理办公室收到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的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发放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通知书。

3、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需先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法定代表人应自完成清算15日起,向社会团体提交有效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有效文件30日内办理审核手续,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请注销的社会团体。 4、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有效材料30日内,完成年度检查的审查工作,并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印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