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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5-09-22    阅读次数:1837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②完成清算。

社会团体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的内部程序。一般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②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构成。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④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⑥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包括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清算报告书。④清算审计报告。⑤《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