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②社会团体依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③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级民政局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