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临沂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云平台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机构办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3-11-14    阅读次数:1111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等需要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等情况;②理(董)事会的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④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修改后的章程;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⑤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收回原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