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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发布时间:2014-10-29    阅读次数:1169

按照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初审审批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71日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③每年5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年度检查报告书;③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④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③作出年度检查结论;④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