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要求排查 严惩名为爱心实为谋利的慈善行为 |
[字号:大 中 小] 2018-11-30 阅读次数:1142 |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为名,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严惩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
点击进入下一页 资料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傅珊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通知》提到,据初步调查发现,近期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了“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名为慈善救助实为谋取私利,给本来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难的患者家庭带来更大伤害。这种行为违背公益慈善宗旨和非营利目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制止和清理。
《通知》指出,要依法查处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对于慈善组织开展名为慈善医疗救助,实为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的,特别是引诱、迫使患者家庭以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医疗服务或者产品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水平、费用价格、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完整公开活动相关信息和沟通反馈渠道,明确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慈善组织应当规范合作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擅自增加医疗项目、提高诊疗费用,为收取额外费用进行过度治疗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停止合作。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等活动时涉及到的类似问题也要高度重视,加强研判,防范风险。一旦发现名为公益慈善、实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类似活动,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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