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字号:大 中 小] 2014-12-12 阅读次数:920 |
我市于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不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都应当在民政部门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申请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床位须在10张以上,并符合资质、人员、资金、场所和制度的相关要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临港区和蒙山旅游区设立养老机构、市政府及市直单位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省民政厅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须向市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其他县区民政局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意见》规定,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持原领取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换发新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在2015年4月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2016年4月1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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