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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四个精准”做好困难群众脱贫工作
[字号: ] 2015-12-31    阅读次数:1019

近年来,临沂市按照“特困对象、兜底保障,精准扶贫、同步小康”的工作思路,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尽快脱贫,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精准建立保障制度。今年以来,围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孤儿保障制度,共为50.5万名低保对象、2.47万名农村五保对象、156名城镇“三无”人员、2107名孤儿发放救助资金7.2亿元;围绕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就业难”等问题,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制度,发放医疗救助资金2516.4万元,救助困难群众1.3万人次,落实各项奖助学金级中职免费资金2.65亿元,受益学生28.8万人次,实施危房改造1万户,发放补助资金1.2亿元,消除零就业家庭196户;围绕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生存与发展权,建立健全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共发放救助资金1.7亿元,救助特殊困难群众16万人;围绕解决群众“急难”问题,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发放临时救助资金3425.8万元,救助群众2.5万户次,防止群众“因难致贫”。


二是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整合公安、人社、工商、税务、农机等部门信息资源,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等进行核对,全面掌握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准确、高效、公正地认定救助对象,避免漏助或重复救助。今年全市累计核对住房保障救助对象约10.2万人次,处理疑点数据346条。建立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将低保对象分为“三无人员”、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和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三种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每年、半年、每月复核一次,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既确保应保尽保,又杜绝“养懒汉”,今年以来全市已动态调整低保对象452人。


三是精准提高保障标准。建立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2011年起,城乡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25%和 30%进行调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也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标准超过脱贫标准。今年10月,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500元、每人每年3000-31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3200元。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连续10年提高优抚保障标准,今年将残疾军人、城镇“三属”(因战、因公、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提高15%,农村“三属”抚恤标准提高30%。同时还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季度或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连续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影响。


四是精准发放救助资金。建立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制度,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将补助金额分为每人每月120元、140元、160元等三至五档,并对重病、重残等特困家庭低保对象上浮补助标准,充分发挥救助资金效益。建立社会救助、优抚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统一为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开设个人存款账户,县级民政部门按时将救助、优抚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保障困难群众权益。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即时结算,适应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合并的要求,新建“一站式”结算信息平台已于11月投入使用。建立临时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全市156个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先救助、后补手续,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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