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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字号: ] 2017-01-21    阅读次数:423

  近日,临沂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继续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市自2006年以来,连续11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残疾军人、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时,这次调整后,我市符合条件的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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