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我市停止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
[字号:大 中 小] 2017-04-01 阅读次数:475 |
为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以及省民政厅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全市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 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婚姻和收养登记当事人利益福祉。我市各区(县)民政局要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登记机关自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各区(县)民政局要立即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对接,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额度,配合财政部门将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各区(县)民政局要在婚姻和收养登记窗口公示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文件、监督电话等,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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