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9月1日起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9-27 阅读次数:677 |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临政办字〔2018〕164号)《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9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各县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各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60元。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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