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
[字号:大 中 小] 2019-08-06 阅读次数:592 |
8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73号)。这是我市连续9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8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550元,九县和临港区、蒙山旅游区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30元;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5000元,九县和临港区、蒙山旅游区由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4700元。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8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25元,九县和临港区、蒙山旅游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95元,16个县区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40元。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72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300元,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并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入住人员数量将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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