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试点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 |
[字号:大 中 小] 2019-08-15 阅读次数:566 |
为持续深化全省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省民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流程再造,推出深化“放管服”改革12条举措。 《指导意见》提出,今年10月底前,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试点范围,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扩大至全域,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进程。 在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批流程方面,优化了1个审核审批流程,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到审核审批前,实行“先核对,后申请”“凡进必核,先行核对”。简化2个审核审批环节,在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不再要求进行公示和民主评议。通过以上优化简化措施,申请社会救助环节压缩3个。同时,压缩4方面审核审批时限,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由37个工作日以上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制材料;加快创造条件,朝着申请人只凭一张身份证即可申办社会救助待遇的目标努力。 |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