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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我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字号: ] 2016-10-13    阅读次数:337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再次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从2016年10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8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及各县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到341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及各县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同时,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到4800元(其中临沭县执行每人每年5400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每人每年5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到3600元。

  此次救助标准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提标后新增支出按现行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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