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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字号: ] 2019-07-17    阅读次数:613

    7月10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将对我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生活费补贴,并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多方面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益。

    《意见》明确,将重点解决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困难,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的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的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办法确定发放的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完善教育资助的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的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

    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

    《意见》还明确了什么是“事实孤儿”以及其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环节。比如,由儿童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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