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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字号: ] 2008-04-18    阅读次数:7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06〕4号)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等方面成绩突出,达到本办法规定之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增强民族凝聚力作为根本任务,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和谐新山东做出贡献。

第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地级市,县,县级市、区。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确保质量。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七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常议常抓,形成合力。

2、健全由地方和驻军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充实。党政军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对双拥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决策,无久拖不决的问题。

3、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双拥工作职责,抓好本系统双拥工作。

4、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5、双拥工作制度落实。坚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总结表彰制度、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6、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国防教育法规,把双拥教育、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以党政干部为重点,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7、双拥教育、国防宣传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开设专栏,经常开展双拥国防宣传。部队把拥政爱民教育列入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内容,年度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教育部门把国防教育作为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等活动,开展国防法制教育;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双拥国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活动。

8、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教育基地、教育设施、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培训机构、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实现国防双拥教育制度化、经常化。

9、 市、县(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设立永久性双拥宣传标志,军地基层单位设有双拥宣传栏,营造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浓厚氛围,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10、地方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11、大力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拥军支前成效明显。

12、广泛深入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协助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13、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无重大破坏军事设施的刑事案件。

14、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

15、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协助搞好营房、交通运输、机械维修、油料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

16、优质及时按量供应粮、油、水、电、暖、气等军用物资和所需。

17、圆满完成征兵任务,应征青年报名率达到95%以上,无责任退兵。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18、驻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

19、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20、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21、完成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大力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2、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作用突出。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24、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对现役军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的免费、优惠、优先政策,并在相关公共场所设立明显标志。

25、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和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住房、医疗待遇落实,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

26、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和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当年兑现率达到100% 。

27、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28、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29、双拥活动在基层落实。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的乡(镇)、村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经济社会组织、部队的基层连队都要建立健全双拥活动组织,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30、双拥力量不断壮大。既要积极组织驻军、民政和工、青、妇、民兵为骨干的双拥工作队伍,又要大力发展双拥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层双拥活动,构建社会大双拥新格局。

31、社区双拥深入开展。把社区双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双拥活动载体,创新双拥综合服务网络,形成难有所帮、需有所助、求有所应的社区双拥新风尚,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创造主题鲜明、内容实在、生动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的活动形式。

32、双拥活动制度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从日常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各个岗位,定期检查总结。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33、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把加强军民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引导军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34、军民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全面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传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中产生广泛影响。

35、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踊跃参加环境保护和城市容貌工程建设。建设文明营区同建设文明社区融为一体,营区要成为文明社区的示范点。

36、健全军(警)民团结协作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开展联防联治活动,在建设平安山东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37、军政军民亲如一家,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每年为部队官兵办几件实事。部队尊重政府,爱护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地方工作。

38、辖区内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军地地界、产权清晰,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39、无因双拥政策法规不落实而集体上访和联名信访现象,年信访处结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保障的。

第十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区)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地级市写出申请报告。各地级市考察后,由市党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推荐,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单位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拟命名名单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交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省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只在本届内享有荣誉。

第四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发展创建活动成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推出新典型;不断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提高新水平。

第十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作为下一届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将视情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将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02年颁发的《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鲁拥[200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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