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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公告
[字号: ] 2016-10-08    阅读次数:745

  近期,市民政局多次接到市民咨询电话,反映有人以“一次性缴纳若干资金即可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进行宣传,给部分市民带来了困扰,也扰乱了低保正常办理程序,为避免市民朋友上当受骗,现声明如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精神,低保办理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一项业务,认定标准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不受年龄限制,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低保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程序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民政部门审批。

  特此公告。



                              临沂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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