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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64号)
[字号: ] 2018-09-27    阅读次数:53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8年9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0元,各县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各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00元提高到42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18年9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各县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各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60元。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元。

  三、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此次救助标准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提标后新增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上级拨付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新的保障标准,并不断提高补助水平。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办理程序,落实公示制度,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并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足额将各项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困难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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