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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 2017-04-01    阅读次数:866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临民函〔2017〕14号

各县区民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蒙山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及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7]11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婚姻、收养登记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各县区要严格按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婚姻登记处及收养登记机关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不得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收养登记费,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和变相收费现象发生。

二、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障。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停征后,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向本级财政部门落实好相应经费申请工作。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科学测算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婚姻家庭信息化建设、收养家庭评估等工作经费数额和每年所需的婚姻证件、配套表格等费用予以保障,不得影响相应业务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做好政策解释和媒体宣传工作。停征婚姻、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在婚姻和收养登记窗口做好停征公示,设制监督电话,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的,立即责令停止并追究人员责任。

请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于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停止征收婚姻、收养登记费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保障情况报市局社会事务科,联系人:王浩,联系电话:7200928,邮箱:lyshswk@126.com

附《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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