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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集中受理家庭困难退役士兵低保和临时救助申请的公告
[字号: ] 2017-06-17    阅读次数:4709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民政厅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工作,现将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申请低保和临时救助集中受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1978年至2014年冬季期间符合政府安置条件具有临沂市常住户口,已在市直或16县区登记填写《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调查表》时提出低保和救助诉求的退役士兵。


二、受理申请种类:1、低保申请;2、临时救助申请。


三、受理时间: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3日(共5个工作日),逾期不再集中受理。


四、受理方式及地点:请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按照低保和临时救助的政策规定及程序进行办理。


提示:申请人可先通过“临沂市民政局网站”或关注“临沂民政”微信公众号认真查阅我市低保及临时救助申请条件,自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以上要求办理。






临沂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6日





社会救助政策解释


(临沂市民政局)




1、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答:一看户籍,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是农业户籍的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籍的申请城市低保;二看收入,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三区及高新区、开发区为每人每月480元,九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为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三区及高新区、开发区为每人每年3410元,九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看财产,家庭成员名下登记财产或实际拥有财产须符合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比如房产、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情况等,详细规定可咨询当地县区民政部门。


2、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街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六)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3、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八)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5、低保对象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低保时,要按规定如实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并填写诚信承诺书,声明自己所填事项真实有效,还需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低保审核时,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当核对出疑点信息时,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实,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享受低保以后,当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乡镇(街道)报告,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在1个月内告知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暂时停发其低保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6、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多少?


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由各县区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及申请救助的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困难类型进行救助,目前各县区执行的救助标准为100-20000元,原则上同一事由的每年只救助1次。


附件【社会救助政策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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