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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组织投诉举报说明
[字号: ] 2018-02-08    阅读次数:528

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及时受理您的举报、尽早启动查处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监督效用,请认真阅读以下说明。


   一、受理范围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2.有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


   3.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和管辖范围。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受理情形的;


   2.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3.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进入上述程序的投诉举报;


   4.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注意事项


   1.举报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含“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等)管理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举报。


   2.查询社会组织是否登记的,请拨打本机关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电话8771680)咨询。


3.举报县管社会组织的,向登记该组织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举报市管社会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电话7200932)。


4.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的,可以向依法负责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电话7200932)。


非法社会组织主要包括:①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义对外的组织;②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③筹备期间开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团体。


5.举报其他类型组织、单位、个人的,举报诈骗活动的,请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提出。


6.请举报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线索,对举报内容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应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


   本机关依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受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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