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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二
[字号: ] 2016-08-13    阅读次数:541

关于慈善组织的正名赋权

慈善法中慈善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类型,而是组织属性,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形式的关系。新成立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这不仅解决了原本就以公益慈善为宗旨的基金会的法律身份问题,对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条件、经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提供了可能和通道。

•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才能以组织的身份与捐赠人建立捐赠关系,订立合同,享有保护捐赠财产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坚持公共性,即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领域与已有法律认定的公益事业领域是基本一致的。

第三,坚持非营利性。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产的投入者对投入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投入的财产及其孽息不被分配或变相分配;四是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应遵循“近似原则”。

第四,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

•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资格获得设计了两条途径,即新的登记,旧的认定。

对于增量:慈善法规定,发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慈善组织,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此,发起人可以以慈善组织名义申请登记,并在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中确定一种法人类型。

对于存量: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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