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七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8-24 阅读次数:609 |
•关于慈善捐赠的内涵 慈善捐赠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慈善捐赠具有三大特征:一是自愿性。慈善捐赠应当是捐赠人自主、自愿的行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捐赠、捐赠什么、捐赠多少、捐赠方式、捐赠期限、向哪个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等。二是无偿性。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态,需符合“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要件。三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活动。 慈善捐赠与赠与之间的区别是: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形式,是有条件的赠与,即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赠与。慈善赠与的受赠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相对于一般赠与的受赠人的范围窄很多。 •关于慈善捐赠的受赠人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体现了捐赠的自主、自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不同。通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实施捐赠,捐赠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财产可以在法律规定比例内予以税前扣除,超额部分还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甚至更久。而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与民事赠与并无多少差别,捐赠人则除特殊例外情形外,一般由于无法获得捐赠票据,很难获得税前扣除和其他税费减免,受益人也很难依据慈善法获得税收优惠。 •关于政府是否可以作为受赠人 在慈善捐赠中,政府一般不可以作为受赠人,更不可以成为直接受益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1条规定了政府作为受赠人时的特殊情形,即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仅仅是代为接收并分发捐赠财物和兴办公益事业的职责,而不得以本机关和本部门为受益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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