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
[字号:大 中 小] 2016-10-28 阅读次数:689 |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全面推进“十三五”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基础和发展环境 (一)现状基础。 “十二五”以来,全国民政标准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标准化的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地位显著增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民政服务对象的高度肯定,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 1.标准化认识不断深化。“十二五”时期,民政部把标准化工作作为民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宣传实施。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全系统“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氛围已经形成。各地民政部门纷纷出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民政系统标准化认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出台了《民政部标准审查暂行办法》,细化明确了民政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批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新组建了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轮椅车分技术委员会。民政范围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总数已达8个,标准化技术平台进一步完善。调整充实了民政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标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3.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按照《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的民政标准体系总体框架,民政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深入推进,制定、发布、实施民政各业务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164项,地方标准192项,康复辅具领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41项,管理服务类标准大幅增加,标准结构更加合理,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基本满足了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 4.标准实施成效显著。“十二五”期间,采用等级评定、合格评定、试点示范、培训宣传等形式,多措并举推动民政标准贯彻实施。先后开展2批次212个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评选出一批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引领推动了民政标准的贯彻实施,拓展了民政标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保证了民政产品质量,规范了民政管理服务,提升了民政工作水平。 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民政事业发展日益增长的标准化需求相比,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标准化意识整体不强,标准体系结构不够科学,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仍有待完善;个别业务领域标准存在空白,标准制定修订效率较低,个别标准质量不高,部分标准标龄过长、老化严重,与实际工作脱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建立,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经费、人员、措施保障不到位,这些问题影响了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持续深入开展,民政工作要进一步兜住民生底线、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广泛提供均等化社会服务,这对标准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1.新常态下深化改革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标准化是承接、容纳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技术手段,对于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2.新形势下法治建设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标准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有效补充,作为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强化民政标准化将为深入推进民政工作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建立实施路径。 3.新理念下创新驱动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创新是引领民政事业发展的第一动力,贯穿于民政事业各方面、各环节。标准化是固化、复制、推广、传播创新成果的最佳手段,强化民政标准化工作将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增强民政事业发展活力。 4.新挑战下民生保障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十三五”时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决胜期,基本民生需要持续改善,脱贫攻坚进入冲刺阶段,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都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标准化的兜底保障和引领提升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改革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推进标准化与民政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民政标准化跨越式发展,为民政事业“十三五”时期实现新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驱动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要求,以解决民政标准化工作问题为导向,深化民政标准化改革,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和标准体系。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提升民政标准整体技术水平。以管理创新为抓手,加大标准宣传实施、监督和保障力度。 2.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紧贴民政发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优化民政标准化发展环境,采取系统性措施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急需紧缺标准、支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公益性标准研制工作,实现系统管理推动和重点突破带动,促进民政标准化水平整体提高。 3.坚持制定修订与宣传实施相结合。加大标准制定修订力度,快速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同时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确保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在最大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 4.坚持标准化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标建设,推动民政标准与民政法律法规有机衔接,支撑法律法规落地实施,使民政法治建设与标准化建设相互促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民政标准体系结构健全、支撑有力;民政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标准实施成效显著;标准化普及推广效果良好,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标准化意识和素养显著提升;民政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不断增强,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标准化基础更加坚实。 具体目标包括: ——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日益完善,标准化技术组织数量大幅增加,各相关方密切协作的民政标准化工作格局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 ——民政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业务领域均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标准体系,为各项民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制定修订不少于200项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中力争30项左右技术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支持、指导研制300项以上民政地方标准,培育、形成一批民政团体标准、企事业单位标准,民政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显著提升。 ——建设不少于200个民政行业标准化示范机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一批标准实施的典型经验得到总结和推广。 ——组织实施至少80项部级标准化科研课题,标准化研究课题在各业务部门部级课题中数量占比大幅提升;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标准化科研课题总数达200项以上。 ——推广普及民政标准化知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3-5个民政标准化培训基地,组织各层次标准化专题培训100场次以上,培训民政系统工作人员1万余人次。 ——民政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持续深化,实现民政领域国际标准新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民政标准化建设体制机制。 改进民政标准化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民政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标准审查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范围和组织管理要求,建立标准快速审批机制,优化民政标准制定修订全周期流程,细化民政标准实施的原则、方式和保障措施,形成科学、高效、公开、便捷的民政标准化管理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标准文本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标准立项信息,避免标准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实现民政领域各类标准文本快速检索查阅。清理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合理界定推荐性标准的层级和制定范围,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 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成立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城乡社区治理、福利彩票、慈善事业、婚姻家庭管理服务等民政领域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使民政领域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总数不断增加;指导地方民政部门,选择社区治理、养老服务、殡葬等业务领域,探索建立地方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建立起覆盖民政范围各业务领域、专业高效的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工作队伍,为民政标准化提供平台支撑。推动民政标准与其他部门标准有效衔接,在工作相近或交集领域,联合制定相关标准。 (二)完善民政标准体系。 健全并优化社会救助、残疾人康复辅具及服务、防灾减灾救灾、养老服务、区划地名、殡葬、婚姻登记管理服务等业务领域标准体系,加快建立优抚安置、街道服务管理、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慈善事业、福利彩票、民政信息化、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标准体系,形成包括通用基础标准、业务专用标准、技术支撑标准3大分体系,覆盖民政范围各业务领域,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全面配套、功能完备的民政标准体系。 (三)推动民政领域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修订。 按照民政有关职能要求,细化民政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领域和步骤,对现行民政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系统评估,加强民政领域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修订,发挥强制性标准“守底线”的重要作用。着重加强以下领域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修订: ——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应急标准。 ——绿色生态殡葬技术、产品、服务标准。 ——区划地名领域相关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标准。 ——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安全性能、认证标准。 ——其他保障民政服务对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满足民政社会管理基本要求的强制性标准。 (四)加大民政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修订。 进一步加大民政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力度,扩大标准覆盖范围,使民政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完善。重点研制通用基础标准和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 ——在民政通用基础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术语、基本要求、民政事项分类与代码、民政事业统计等标准研制。 ——在社会组织管理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组织分类与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统计、社会组织培训等标准研制。 ——在优抚安置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军供站、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统一标识、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服务,烈士纪念设施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等标准的研制。 ——在防灾减灾救灾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灾情管理、灾害救助、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灾害遥感监测、社区减灾、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等标准研制。 ——在社会救助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收入核对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等标准研制。 ——在街道服务管理和城乡社区治理标准方面,着重开展街道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技术规范、街道全科政务服务规范、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社区治理与服务评价、社区公共服务、社区信息化和智慧社区建设等标准研制。 ——在区划地名标准方面,着重开展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命名、地名标志、地名文化、地名信息化、地名信息服务、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界线界桩设置与维护、界线详图和界线档案等标准研制。 ——在慈善事业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公开,慈善服务,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公开募捐,慈善超市,捐助站点建设等标准研制。 ——在养老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工作导则、养老机构安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老年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风险评估、养老服务信息统计等标准研制。 ——在残疾人福利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残疾分类分级及评定,残疾人就业、康复、照料、教育等社会服务,权益维护,残疾人专业服务技术,康复辅具通用性、创新性技术要求,各类康复辅具管理要求、使用指导、服务规范等标准研制。 ——在儿童福利与收养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统一标识、安全管理、儿童档案、康复训练,入院儿童评估,孤残儿童护理人员国家职业,儿童引导式教育康复,收养术语、儿童收养信息披露与保护、收养人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家庭寄养评估等标准研制。 ——在福利彩票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福利彩票游戏、印制、预印制、电话及互联网销售,视频型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服务,销售场所及综合体验中心规范化建设,技术安全管理规范,销售系统安全检测等标准研制。 ——在殡葬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殡葬新设施、新产品、新技术,节地生态殡葬服务,以及墓地建设工程质量、墓地维护、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理以及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化等标准研制。 ——在救助管理机构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救助管理站建设与运行,救助对象信息采集与共享,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职业能力与培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内容与要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与保护等标准研制。 ——在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婚姻登记管理服务、颁证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婚姻(电子)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建设与运行、婚姻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婚庆婚介等标准研制。 ——在未成年人保护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家庭监护评估、委托监护操作指南、农村留守儿童替代照料服务等标准研制。 ——在专业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服务流程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志愿服务管理规范、志愿者队伍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标准研制。 ——在民政技术支撑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民政信息化数据、应用、安全、管理平台建设,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通用要求等标准研制。 (五)推动民政领域团体、机构(企业)标准发展。 按照《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适时研究出台《民政领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开展民政团体标准试点,探索民政团体标准制定、推广的路径方法。对社会普遍需要、实施良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指导民政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研制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机构标准。开展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服务标准自我声明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主体责任。 (六)强化民政标准宣传和实施。 创新民政标准化宣传机制,提高民政标准化意识和认知水平,保障民政强制性标准全部严格实施、民政推荐性标准在最大范围内有效实施。 ——制定民政标准解释宣传工作有关制度规定,明确标准解释宣传责任和权限;重要标准发布时,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要同步出台,进行主动宣传引导。 ——制定民政标准化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宣传口径、主要内容及重点活动;每年在“世界标准日”“防灾减灾日”“国际社工日”“重阳节”“清明节”等时间节点,组织民政标准化宣传活动。支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行业内每年至少开展1次宣传活动。 ——提升民政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在民政部门户网站设立“民政标准化”专栏,实时发布民政标准化动态信息,为各级民政部门、民政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民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民政标准化政策、法规、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 ——制定《民政强制性标准监督实施管理办法》《民政推荐性标准实施管理办法》,明确民政标准实施的目标、原则、要求,监督考核内容和方法,综合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确保强制性标准真正成为技术法规和底线红线,保证民政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全部严格实施,发挥“守底线”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民政推荐性标准在最大范围内有效实施,为民政事业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奠定基础。 ——成立民政标准实施监督与评估工作组,制定民政标准实施监督考核工作细则,将民政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和标准归口单位绩效考核;制定民政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细则,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实时反馈通道,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至标准立项、起草、复审和管理等工作环节,形成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 ——组织开展3批次以上标准化试点建设,鼓励、支持民政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建设,试点总数不少于100个;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试点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广试点经验和制度成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七)夯实民政标准化基础建设。 深入开展标准化理论与应用研究。加强标准化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从制度环境、发展战略、运行规律、实施模式、作用机理、组成要素、质量评估等方面,开展民政标准化基础理论和通用方法研究。建立民政领域标准基础研究征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民政标准化研究机构,促进民政法治研究、政策研究、业务研究、信息化研究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成果与民政标准研制的协调互动;将民政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国家和行业标准,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事业发展一体化。 (八)加大国际标准化参与力度。 在残疾人康复辅具与服务、养老等业务领域,加大先进国际标准转化力度,积极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关键职务,积极研究我国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的可能性,设计国际标准化工作路线图,提交国际标准提案。探索开展民政国际标准化工作平台建设,为国内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提供渠道、资金、政策支撑,积极争取承办民政领域国际标准化交流活动。 四、重点工程 (一)民政标准化智库建设工程。 建立民政部标准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丰富民政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数量,扩大委员专业领域覆盖面;建立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广泛汇集各方面标准化专家,注重吸纳标准化技术专家和基层标准化实务专家;组建民政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组、民政团体标准与民政企事业单位标准指导工作组、民政标准实施监督与评估工作组,为标准化各项工作的关键节点提供技术指导。 (二)民政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工程。 按照《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快研制民政标准化工作指南、民政标准化基本术语、民政管理服务事项分类与代码、民政事业统计等基础通用标准,发挥这些标准对民政标准化工作整体推进及民政范围各业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引领、规范和支撑作用,保障民政标准化建设系统、协调、稳步、高效推进。 (三)民政团体标准试点工程。 研究确定民政范围团体标准制定的范围、内容、流程和实施要求,选择标准需求量大、行业认同度高、标准化基础优的社会组织或产业联盟,开展民政团体标准化试点,在社会急需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覆盖的民政业务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推广和使用工作。 (四)民政标准化试点工程。 组织开展3批次民政标准化试点和示范评估,每年至少组织5批次培训、交流研讨或走访考察活动,开展试点示范宣传,推广建设经验,有效发挥试点辐射引领作用。 (五)民政标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程。 建立民政标准信息平台,实现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事业单位标准信息互通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民政标准化工作效能。 (六)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工程。 加快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福利机构、社区建设、拥军优抚、社会事务等领域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修订,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应用,推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本规划的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将民政标准化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健全工作制度,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研究确定各地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组织组建等重大事项,制订加快推进本地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 设立标准化专项资金,加大对规划落实的经费投入,重点支持工作机制创新、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标准研制、标准宣贯实施、标准化试点建设、标准化专业培训等内容;积极争取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类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强化民政范围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地方性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建立民政标准化建设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加强人才培养。 在全国民政系统加大标准化培训力度,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水平。加强民政标准化培训基地建设,研发设置民政标准化课程,推广普及民政标准化知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将标准化专业培训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标准化人才培养使用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标准化能力建设纳入民政人才能力建设体系,打造民政标准化领军人才,为规划各项任务落实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加强检查评估。 建立落实本规划的工作责任制,出台考核办法,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做好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确保规划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进行工作绩效考核时,要将本规划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加大规划执行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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