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字号:大 中 小] 2017-05-13 阅读次数:914 |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工作。凡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按照现行规定须到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民政部门已经取得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税务部门登记时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调配合,统筹组织,切实做好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二、推进社会组织“三证合一”税务登记改革。.积极推动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争取于2017年底前省管社会组织参照“三证合一”完成税务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门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争取市、县两级社会组织“三证合一”税务登记改革于2018年6月前完成。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省财政厅、民政厅、编办、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鲁财购〔2015〕12号)等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财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税务登记情况列入社会组织年检、评估等考核内容和事中事后监管抽查的重点事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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