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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 2017-06-21    阅读次数: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以下简称部本级项目)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以下简称部补助地方项目)开展督查。


第三条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


民政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部补助地方项目进行督查,落实督查结果的运用。


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部补助地方公益金项目开展督查,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开展督查,落实相关督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四条  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督查工作,落实督查整改意见等。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督查形式包括:审计、约谈、函询、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等。督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六条  民政部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部本级项目、部补助地方项目中的省本级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七条  民政部门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社会上遴选。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在近3年内具有类似的业绩(以提供的业绩合同为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政部门应当就审计事宜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对于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第九条  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第十条  民政部门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在接到督查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督查结果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对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督查工作不配合;


(二)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客观公正开展审计督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欠缺、提供虚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合作关系,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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