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字号:大 中 小] 2017-11-01 阅读次数:7126 |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我省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元, 其中,省财政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市(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每人每月补助60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45元,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30元。其中:对惠民县、阳信县每人每月补助68元,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45元,对荣成市每人每月补助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06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省财政在中央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再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市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对惠民县、阳信县每人每月补助225元,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对荣成市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解决。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省财政在中央每人每月补助220元的基础上,再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市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其中:对惠民县、阳信县每人每月补助248元,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对荣成市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省财政在中央每人每月补助220元的基础上,再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市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其中:对惠民县、阳信县每人每月补助248元,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对荣成市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市每人每月补助70%,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60%,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50%。其中:对惠民县、阳信县每人每月补助79%,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每人每月补助70%,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60%,对荣成市每人每月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解决。 八、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九、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核拨经费和省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 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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