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
[字号:大 中 小] 2017-11-15 阅读次数:8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顺利过冬,民政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东北、西北地区延长至4月15日)部署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以下简称“寒冬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寒冬救助工作。此次寒冬救助正值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之际。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四个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学习宣传许帅精神转化为实际工作动力,切实发挥救助工作兜底保障作用,及时救助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让他们在寒冬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爱。 二、注重寒冬救助中的协调配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能,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公安、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总结和借鉴以往开展寒冬救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部门联动机制。要主动发现和研究出现的各种问题,依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以解决,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作为,主动协调,坚决杜绝因失职渎职而导致流浪乞讨人员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的发生。 三、组织开展街面集中救助行动。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主动协调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夜间时段以及遇有极寒恶劣天气时的集中巡查救助,特别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救助。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救助过程的文字记录和视频留存。要充分发挥环卫工人、公交出租司机、夜间安保人员等作用,采取适当激励措施鼓励其做好发现报告、街面劝导和应急救助服务。要注重创新和改进救助方式方法,在流浪乞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集中活动区域增设开放式临时救助点或临时避寒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就近求助避寒。救助管理机构要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甄别力度,加强跨省联动寻亲工作,及时帮助走失的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公益合作等方式,动员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街面劝导和站内救助服务。 四、开展救助和托养机构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在前期开展检查整改的基础上,针对冬季气候寒冷的情况和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特殊要求,在春节前后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督促寻亲送返、照料服务、急病救治、站外托养、安全管理等方面责任的落实,确保受助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助。通过排查,要及时发现相关机构在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消除问题隐患。要明确排查主体,责任到人,签字留痕,保证排查工作及时有效,不走过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把寒冬救助列为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充分考虑到寒冬救助历时长、任务重等特点,加强力量调配和物资保障。要注重开展寒冬救助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益短信、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宣传“开放式救助”、“临时避寒场所”、求助热线等寒冬救助措施,倡导社会公众劝导、引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求助避寒,引导媒体和公众客观理性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做到责任清、情况明、作风实,高质量地完成寒冬救助工作任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有效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专项救助工作总结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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