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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字号: ] 2018-10-09    阅读次数:1131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要求,全省全面建立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对象范围和类别。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注重综合施救。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注重精准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方式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注重阳光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加强资金衔接。各级慈善总会要通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急解难的作用,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加强信息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全部留痕。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加强引导扶持。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家计调查、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高临时救助专业化水平。


三、  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APP等新方式,实现网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三)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依托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推动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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