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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号: ] 2019-12-24    阅读次数:1000

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修订完善《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制度衔接需要。原办法已于今年11月底到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办法》,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对于做好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二是省市对接需要。省政府《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齐鲁和谐使者原则上从各设区市评选的和谐使者中择优推荐”,出台新《办法》,开展沂蒙和谐使者选拔,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有利于更好实现省市对接。三是工作执行需要。原办法在选拔条件、选拔程序、政策和待遇扶持等方面还存在规定不够明确、措施不够详细、待遇管理不够规范等情况,特别是原办法个别条款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须尽快作出调整。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 251号)、《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51 号)、《临沂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一2020年)》(临组发〔2014〕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人才工程评选有关工作的通知》(临人组办发〔2019〕17号)等文件。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民政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人才工程评选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同时,加强调研,先后赴潍坊等先进地市及市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办法》初稿形成后,专门征求市委组织部主管科室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征求了市直18个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且通过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官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拟定稿形成后又专门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了《办法》的严谨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选拔范围和条件、选拔方法和程序、待遇与政策扶持、管理和附则6个章节,共计19项条款。新《办法》主要作了两点改进:

(一)从整体看,《办法》在继承和发展原办法基础上,汲取和借鉴《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精神,主要从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丰富和细化。其中,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强调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的宽领域、广范围和专业性;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规范选拔推荐流程、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内容;第四章待遇与扶持政策,赋予沂蒙和谐使者多项政治待遇;第五章管理,对沂蒙和谐使者后期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详实规定。

(二)从细节看,一是《办法》认真贯彻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在选拔方法和程序章节,对选拔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分为部署申报、组织推荐、资格审查、评审遴选、考察公示、颁发证书6个环节。其中,考察公示环节规定“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在临沂民政网和申报单位公示”;颁发证书环节规定“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市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确保了沂蒙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全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进行。二是《办法》明确规定沂蒙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三是《办法》对沂蒙和谐使者管理期内的考核和期满后的考核作出明确规定,每年第四季度,委托县区民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沂蒙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沂蒙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等。

四、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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