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字号:大 中 小] 2014-12-23 阅读次数:862 |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4〕57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简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转发。并结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期,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其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指标。 三、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对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确需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建设地点和用地规模,共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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