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1-13 阅读次数:743 |
鲁民〔2014〕102号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农委)、农机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 为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基础工程,对于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公民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为织密筑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服务,凡申请社会救助必须经过核对。 (二)以社会救助申请人委托、授权为前提,依法开展核对。 (三)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开展核对,正确运用和严格保密核对信息。 (四)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保证核对数据及时有效、完整准确。 三、任务目标 2015年年底前,各市建立核对机构,省及各市、县(市、区)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核对工作体制机制。 四、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状况及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人口状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登记状况、婚姻登记状况、就业状况等。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灵活就业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全部收入中,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文教卫生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收入,利息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及统筹外支付的津贴补贴、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中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亲友搭伙费等。 5.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三)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 1.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2.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贵重藏(饰、玩)品; 3.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4.机动车辆、船舶、农机以及车船牌照; 5.房屋; 6.债权、股份; 7.商业保险; 8.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9.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财产。 (四)家庭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指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以及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主要包括用于吃、穿、住、烧、用等生活消费品开支和文化、生活服务费用开支。 3.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支出。 五、核对方式和核对流程 (一)核对方式 1.实时信息核对。建立互联的数据接口,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直接访问或调取政府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通过核对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信息共享、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2.定期信息核对。通过人工发送和接收、导出和导入进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或者由核对机构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对结果。 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来源和统筹程度不同,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二)核对流程 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家庭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管理审批机关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管理审批机关,作为管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不重复办理授权和委托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管理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六、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及时提供申请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相关信息,做好核对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收养登记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工资统发、涉农补贴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采矿资质、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等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等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信息。 (八)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等信息。 (九)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提供渔业船舶拥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信息。 (十)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缴纳税收等信息。 (十一)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十二)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十三)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十四)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信息,并协调山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等信息。 (十五)银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存款、理财等信息的查询工作。 (十六)证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证券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 (十七)保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保险业机构依法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信息。 (十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九)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机械拥有情况等信息。 根据社会救助和核对工作的发展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应当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应当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制度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核对周期、核对结果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全面推进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的,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确保信息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核对信息安全工作,强化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订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分行 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山东监管局
2014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民政部,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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