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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字号: ] 2015-03-21    阅读次数:878

鲁政发〔20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已公开发布,请结合《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督促指导基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各地在确定临时救助对象时,除国务院规定的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外,还要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把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二)切实提高救助时效。临时救助的一般审核审批程序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三)采取多种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确需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和临时住所等生活必需品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要组织引导其所在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当地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开展定向捐助、帮扶。

  (四)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条件基础的临时困难家庭,可视困难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金。

  (五)建立救助工作平台。各市要设立“12349”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统一设立标识为“民政救助”的申请受理窗口,并根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

  三、做好制度衔接,有效推进救急难工作

  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依靠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解决单项生活问题,依靠临时救助解决突发性问题,依靠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家庭和个人的特殊困难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把救急难事项纳入救助制度范畴,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规范高效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救急难资金需求数量过大、现有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的,或者特殊急难事项,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工作预案,及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迅速实施综合救助。要以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和公安、城管、邮政、保安、环卫、公路养护、出租车、公交等行业人员的优势和特点,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救助对象,第一时间采取救助、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要研究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扩大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对媒体关注的急难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

  (二)完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临时救助工作开展。各地慈善捐赠资金可以列支一部分用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防止救助资金随意发放、优亲厚友、突击救助、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杜绝资金不落实、救助不及时等失职渎职行为;对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民政厅、财政厅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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