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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的意见
[字号: ] 2015-05-06    阅读次数:773

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是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完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残疾军人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各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优先纳入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的相关待遇。

二、基本条件

残疾军人优先享受残疾人的相关待遇,应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经残疾军人自愿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由县级残联为本地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残疾军人依法免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相关待遇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的以下待遇:

(一)困难残疾军人家庭享受贫困残疾人家庭临时性生活救助。

(二)享受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训练服务和康复医疗救助服务。

(三)享受残疾人农村危房改造、宅基地申请,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房屋征收,拆迁、回迁、居住环境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补偿、补贴,选择回迁地点,选择楼层等待遇。

(四)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待遇。

(五)享受残疾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政策。

(六)享受辅助器具补贴、交通补贴、护理补贴、公共服务、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社会福利待遇。

(七)享受其他当地惠及所有残疾人的相关待遇。

(八)享受特定残疾人其他相关待遇。

针对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同一类型的社会福利待遇,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就高享受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四、配套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军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信息数据库,形成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到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残疾人的各项相关待遇。

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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