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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字号: ] 2015-04-16    阅读次数:635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3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32救援队伍


33救援装备


34避难场所


35科技支撑


36技术系统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预防行动


44预警预防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5响应级别与判据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72矿震速报与处置


7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5邻省或海域地震应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监督检查


8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见附件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省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Ⅰ级响应时由省长担任,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指挥长:济南军区副参谋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地震局局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Ⅰ级响应时增加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山东省总队、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外办、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人防办、省台办、省煤炭工业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科协、省红十字会、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民航山东监管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人寿山东分公司、中国人保山东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省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国务院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委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省政府呼吁其他省(区、市)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局。


主任: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山东省总队、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市、县(市、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省外地震灾害救援队、中国地震局以及邻省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省地震局专家


成员: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通信、电力、煤炭、地震、气象、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单位)及高校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山东省总队、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省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人员搜救队伍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灾区市、县地震灾害救援队;当地驻军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济南军区驻鲁部队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灾区市、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省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邻省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灾区公安消防部队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济南军区防化部队邻省特种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省内各级医疗机构;


济南军区、省军区、武警总队所属医疗机构;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邻省和军队医疗队;


邻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队伍灾区市、县地震部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省内及邻省地震现场工作队中国地震局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灾区市、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省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国家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33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城市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科技支撑


省科技厅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省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技术系统


省地震局负责省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各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报送省民政厅。


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预警预防行动


431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组织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组织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以及省内陆其他地区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省军区协调预警区的军分区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省地震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响应级别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较大地震灾害Ⅲ级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表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地震灾害


等级分级标准人员死亡紧急安置人员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初判标准


(震级)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300人以上10万人以上1万间以上M≥70级重大


地震灾害300人以下,


5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05万人以上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60≤M<70级较大


地震灾害50人以下05万人以下03万间以下50≤M<60级一般


地震灾害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40≤M<50级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省内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省内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省内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济南军区、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Ⅰ级响应由省长任指挥长,Ⅱ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山东省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见附件2,山东省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省地震局应当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省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省国土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613应急部署


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济南军区驻鲁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6)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国务院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武警山东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济南军区、省军区立即组织驻鲁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省卫生厅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省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省民政厅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省教育厅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省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省交通运输厅、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省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加强对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进行检测、监视,协助沿海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强化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影响评估,发布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省环境保护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加强对核电厂周边辐射环境的预警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省公安消防总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省外办(港澳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台办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省外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外办(港澳办)、新闻办、台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鲁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省政府动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省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省地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市县应急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1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省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济南军区、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省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6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省地震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应急部署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安监局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济南军区、省军区负责组织灾区附近驻鲁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山东应急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遣。


(2)医疗卫生救援。省卫生厅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省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省民政厅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省教育厅协助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省交通运输厅、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监测和观测预报,发布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协助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省地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市县应急


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灾区的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省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地震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省政府。


633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县(市、区)地震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4市县应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635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省内陆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省地震局。


设区的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县(市、区)地震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7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省地震台网中心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省政府及省安监局。


矿震所在的市、县(市、区)地震、安监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地震局、省安监局。


7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5邻省或海域地震应急


与我省相邻的省(市)或海域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省,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82监督检查


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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