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的意见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6-11 阅读次数:408 |
民发﹝201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邮储银行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的重要决策,充分整合民政、邮政各自资源,以慈善超市为平台,增加民政公共服务供给,共同助力民生事业发展,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民政部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决定开展“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的重要意义
民政部门和邮政部门通过开展“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以授权邮政便民服务站加盟的形式推进慈善超市建设,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救灾防灾减灾、社区服务体系等方面固化成功做法、拓展合作内容,是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民发﹝2013﹞217号)的重要形式,是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必然要求,是助力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慈善超市社会化运营的步伐,扩大慈善超市覆盖的范围和服务的广度,发挥慈善事业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有利于增加民政为民服务的网点,扩大民政为民服务的范围,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和服务功能;有利于扩大邮政的业务范围,提高邮政的客户量,增强邮政的社会影响力,必将进一步促进民政邮政事业共同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和邮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二、明确开展“邮善促民生”合作的战略目标
(一)创新民政慈善超市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思路,依托邮政物流体系和便民服务体系,以授权邮政便民服务站成为慈善超市加盟店为主要合作形式,力争慈善超市覆盖更大范围,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二)丰富邮政民生服务功能。以邮政服务项目与服务平台为基础,以邮政便民服务站和慈善超市为主要端口,融合民政业务12大特色服务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方便、更加完善、更加贴心的服务。
(三)完善基本社会服务网络。综合邮政系统5.2万邮政局所、22.2万个邮政便民服务站及百万邮政大军覆盖面广、遍布城乡的特点,和民政部门掌握民生政策、贴近困难群众的优势,充实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完善政府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基本社会服务网络。
三、落实“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慈善超市建设。
在双方协商、民政部门授权,选择优质的邮政便民服务站成为慈善超市加盟店的基础上,落实以下任务:
1.实现困难群众在慈善超市加盟店购物优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向邮政部门提供困难群众的基础信息,地方各级邮政部门要灵活调整销售控制系统,实现城乡低保群众、五保群众等在慈善超市加盟店购物享受一定额度的优惠。让利部分由民政部门和邮政部门酌情给予补贴。
2.通过慈善超市加盟店发放民政系统民生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加盟店,利用邮政“助农取款”设备,向符合条件的群众发放民政领域的多种民生资金。民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邮政部门进行协商,统筹考虑现有发放渠道和新型发放方式,以最优选择为指导,做好民生资金发放的工作衔接。
3.通过慈善超市加盟店代发基本生活物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慈善超市加盟店,在元旦、春节、冬令春荒等特定时期,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物资领取、兑换、凭卡(券)购买等服务。
4.通过慈善超市加盟店实现捐赠物品折价代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慈善超市加盟店,参考民政部《捐赠纺织品折价参考目录(试行)》等标准,对安全、卫生、可再穿着的捐赠衣物或再生加工产品进行售卖。各慈善超市加盟店要对销售捐赠衣物所得收入实行专账管理,不得同店内其他商品的账目管理相混淆,定期将款项上缴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账户。
5.通过慈善超市加盟店代销福利彩票。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销售站点布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超市加盟店开办代销福利彩票业务,并由邮政金融提供代售资金的归集与结算服务。
6.在慈善超市加盟店开展慈善信息发布。邮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安排慈善超市加盟店利用店内海报栏、宣传单(册)等,提供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基本情况,方便群众查询。
7.在慈善超市加盟店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点。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慈善超市加盟店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点,接受日常捐赠。接受捐赠的慈善超市加盟店要建立专账进行登记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将接受的捐赠款物交到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或者慈善组织。
(二)拓展其他民政服务。
1.做好群众急难信息报送。邮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邮递员走村串户、熟悉情况的优势,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急难需求,并报送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协助邮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2.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支持。邮政部门要继续落实义务兵从部队寄发平信免费邮递政策。邮政部门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保证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给邮政企业的安置任务全面落实。围绕双拥重大纪念活动,各级邮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可以共同开发邮票、纪念邮资封(片)等双拥主题系列邮品。
3.助力做好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邮政部门应协商制定救灾应急联动预案。自然灾害发生后,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物流优势,协助民政部门运送救灾应急物资,民政部门支付邮政企业的基本运输成本。邮政部门要对救灾捐款的汇寄提供免费服务,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物资清单和寄送地址,对寄往灾区用于救灾的捐赠物资开辟绿色通道,在按规定执行物品验视制度的情况下,酌情减免包装费、邮费、运输服务费等。
4.开展减灾宣传和灾情报送。鼓励邮政网点配合民政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在邮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可将邮政投递员纳入灾害信息员培训范围,帮助民政部门开展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5.丰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邮政部门在开展慈善超市建设和邮政便民服务站建设时,可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区现有资源,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落实“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作机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大客户中心作为民政部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全面推动“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落实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内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牵头,由优抚安置局、救灾司、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参加,成立协调小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由大客户中心牵头,由邮政业务局、电子商务局、邮储银行总行参加,成立协调小组,建立协调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邮政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做好协议落实工作。
(二)合力支持慈善超市加盟店建设。邮政部门负责将有正规经营资质,经营商文化素质高、口碑佳、态度好且店面环境适宜开展慈善超市业务的邮政便民服务站,推荐作为当地慈善超市的加盟店。民政部门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邮政便民服务站授予“慈善超市”牌匾,逐步赋予其代发民生资金、代发救助物资、开展彩票代销、募集款物等功能。邮政部门要发挥信息化水平高、物流网络发达、培训机制完善等优势,对作为慈善超市加盟店的邮政便民服务站进行技术支持;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其进行资金支持。
(三)共同做好慈善超市加盟店监管。民政部门和邮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慈善超市加盟店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提出有关的监管标准,邮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慈善超市加盟店的业务量、业务种类、店面条件、人员素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重点对涉及民政业务的台账进行审核,定期将审核情况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并共同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发生性质严重的负面新闻事件、蓄意破坏民政或邮政形象、弄虚作假、严重不合作等行为的,民政部门、邮政部门进行审核后,要予以淘汰。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展合作试点。民政部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将在2014——2015年,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选择意愿强、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市合作开展试点,并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十三五”期间,争取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上报申请试点的地市。有条件的省份可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试点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联系人: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孙卫东,办公电话:(010)58123246,传真:(010)5812316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大客户中心柳荫,办公电话:(010)68859375,传真:(010)68859364。
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是民政部2014年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之一,各地要以开展“邮善促民生”合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慈善超市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民政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014年8月19日 附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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