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7-17 阅读次数:759 |
民办函〔2015〕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印发后,各地迅速行动,周密安排,认真部署,积极组织“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申报工作。按照各地自愿申报、省级审核推荐、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审定的程序,共确定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等11个地级市、天津市河西区等288个县(市、区),共计300个单位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为重点,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努力减少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着力打造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加快完善“救急难”主要制度。各地在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中,要以全面落实现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为重点,突出抓好支撑“救急难”的主要制度安排。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强化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主体制度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扎实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切实减轻罹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家庭负担。不断加强相关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形成“救急难”合力。 (二)着力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地要精心抓好“救急难”工作的关键环节,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救助实效。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密切联系辖区居民的优势,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充分发挥“救急难”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依托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加强相关部门、机构等的沟通协调,实现有关信息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全面会商、重点个案及时救助。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根据辖区内各类社会力量发展情况,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在个案救助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做到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动员、鼓励国有企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参加“救急难”试点,在定点扶贫县开展急难救助。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试点工作。 (四)探索搭建“救急难”信息平台。各地要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探索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是改革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组织好本辖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开展本省(区、市)“救急难”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民政部、财政部将通过会议、培训、研讨等方式,组织试点单位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救急难”综合试点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尽早启动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及时总结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基础数据、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和统计等工作。对于较为典型的急难救助个案,要定期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试点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救急难”综合试点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以及个案救助等情况。积极开展“救急难”政策和试点方案的解读,引导社会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抓好评估督查。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注重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评估和督查,针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地方边试点,边改进。建立“救急难”试点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工作督查力度,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 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试点单位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进展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社会救助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附件: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 附件: 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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