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
[字号:大 中 小] 2015-11-28 阅读次数:517 |
【标 题】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文件字号】(84)中地字第17号 【颁布单位】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颁布时间】1984年12月25日 【实施时间】1984年12月25日 【类 别】区划地名 【是否有效】有效 【唯一标志】6.13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分写和连写 1,由专名和通名构成的地名,原则上专名与通名分写. 太行 / 山(注) 松花 / 江 汾 / 河 太 / 湖 舟山 /群岛 台湾 / 海峡 青藏 / 高原 密云 / 水库 大 / 运河 永丰 / 渠 西藏 / 自治区 江苏 / 省 襄樊 / 市 通 / 县 西峰 / 镇 虹口 / 区 友谊 / 乡 京津 / 公路 南京 / 路 滨江 / 道 横 / 街 长安 / 街 大 / 马路 梧桐 / 巷 门框 / 胡同 2,专名或通名中的修饰,限定成分,单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连写,双音节和多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分写. 西辽 / 河 潮白 / 新河 新通扬 / 运河 北雁荡 / 山 老秃顶子 / 山 小金门 / 岛 景山 / 后街 造币 / 左路 清波门 / 直街 后赵家楼 / 合同 朝阳门内 / 大街 南 / 小街 小 / 南街 南横 / 东街 修文 / 西小巷 东直门外 / 南后街 广安门 / 北滨河 / 路 广渠 / 南水关 / 胡同 3,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各音节连写. 王村 江镇 漷县 周口店 文家市 油坊桥 铁匠营 大虎山 太平沟 三岔河 龙王集 龚家棚 众埠街 南王家荡 东桑家堡子 4,通名已专名化的,按专名处理. 渤海 / 湾 黑龙江 / 省 景德镇 / 市 解放路 / 南小街 包头 / 胡同 / 东巷 5,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中的姓和名连写. 左权 / 县 张之洞 / 路 欧阳海 / 水库 数词的书写 6,地名中的数词一般用拼音书写. 五指山 WǔzhǐShan 九龙江 Jiǔlóng jiāng 三门峡 Sānmēn Xiá 二道沟 ěrdào Gōu 第二松花江 Dì'èr Sōnghuā jiāng 第六屯 Dìlitún 三眼井胡同 Sānyǎnjǐng Hútong 八角场东街 Bājiǎochǎng Dōngjiē 三八路 Sānbà Lù 五一广场 Wǔyī Guǎngchǎng 7,地名中的代码和街巷名称中的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203高地 1203Gāodì 1718峰 1718Fēng 二马路 2Mǎlù 经五路 Jīng 5 Lù 三环路 3 Huánlù 大川淀一巷 Dàchuāndiān 1 Xiàng 东四十二条 Dōngsì 12 Tiāo
第九弄 Dī 9 Lòng 8,汉语地名按普通话语音拼写.地名中的多音字和方言字根据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审定的读音拼写. 十里堡(北京) Shílǐpù 大黄堡(天津) Dàhuángbǎo 吴堡(陕西) Wúbǔ 9,地名拼写按普通话语音标调.特殊情况可不标调. 大小写,隔音,儿化音的书写和移行 10,地名中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分段书写的,每段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特殊情况可全部大写. 李庄 LǐZhuāng 珠江 Zhū Jiāng 天宁寺西里一巷 Tiānníngsì Xīlǐ Xiāng 11,凡以a,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 西安 Xī'ān 建瓯 Jiān'ōu 天峨 Tiān'é 12,地名汉字书写中有"儿"字的儿化音用"r"表示,没有"儿"字的不予表示. 盆儿胡同 Pénr Hútong 13,移行以音节为单位,上行末尾加短横.
海南岛 Hǎi- 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书写 14,能够区分专,通名的,专名与通名分写.修饰,限定单音节通名的成分与其通名连写. 解放 / 桥 挹江 / 门 黄鹤 / 楼 少林 / 寺 大雁 / 塔 中山 / 陵 兰州 / 站 星海 / 公园 武汉 / 长江 / 大桥 上海 / 交通 / 大学 金陵 / 饭店 鲁迅 / 博物馆 红星 / 拖拉机厂 月亮山 / 种羊场 北京 / 工人 / 体育馆 二七 / 烈士 / 纪念碑 武威 / 地区 / 气象局 15,不易区分专,通名的一般连写 一线天 水珠帘 百花深处 三潭印月 铜壶滴漏 16,企事业单位名称中的代码和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01矿区 501 Kuàngqū 前进四厂 Qiánjìn 4 Chǎng 17,含有行政区域名称的企事业单位等名称,行政区域名称的专名与通名分写. 浙江 / 省 / 测绘局 费 / 县 / 汽车站 郑州 / 市 / 玻璃厂 北京 / 市 / 宣武 / 区 / 育才 / 学校 18,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其他拼写要求,参照本规则相应条款. 附则 19,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的特殊要求,地名的拼写形式在不违背本规则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作适当的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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