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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字号: ] 2015-12-29    阅读次数:638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和社区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统筹资源力量,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等。

2.坚持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3.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时,通过不同层面建立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5.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域特点、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实践。

二、主要任务

(一)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

1.建立村(居)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坚持先民主协商后民主决策,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建立社区协商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经济组织、村(居)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区协商制度,构建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和机制。涉及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城乡社区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社区内重要事项单靠社区牵头无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协商中要重视将社区内威望较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包括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吸收到协商活动中来,提高协商议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建立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区微治理机制。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二)规范协商程序

1.村(居)协商的一般程序。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向全体村(居)民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全体村(居)民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可以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2.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社区党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各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可以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召开多元主体参加的会议进行表决。

3.楼宇(小组、小区)协商的一般程序。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根据楼宇、村(居)民小组、小区村(居)民意见研究提出协商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向楼宇(小组、小区)内村(居)民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楼宇(小组、小区)内村(居)民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楼宇(小组、小区)内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涉及村(居)民小组村(居)民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形成一致协商意见后,应当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后组织实施。

(三)丰富协商形式。村(居)协商坚持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村(居)民协商议事规则。根据情况,可采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决策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组织协商。社区协商可采取社区协商会、议事会、联席会、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开展协商。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可采取楼宇协商会、小区协商会、业主协商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商会等形式开展协商。

加快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畅通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逐步拓宽协商渠道,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三、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组织动员作用,组织动员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切实保障协商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满足群众意愿与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和形成集体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居)、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建设具体措施。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村(居)协商、社区协商、楼宇(小组、小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级财政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保协商成果落地,需要村(居)、社区、楼宇(小组、小区)落实的事项,牵头组织者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受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做好协商工作的良好法治氛围。积极吸收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协商,进行法律把关,确保协商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把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等情况纳入公开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提高城乡居民参与协商能力。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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