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1-16 阅读次数:2190 |
鲁民函〔2015〕313号 各市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全省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村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标,坚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政府支持、互助服务”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倡导互助服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努力打造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康复中心、健身娱乐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建设规范 农村幸福院建设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多方参与、形式多样、实际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本村闲置场所或土地资源,通过改造、扩建或新建等形式设立。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对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集中建设一个区域社区幸福院。每处幸福院根据建制村老年人数和村民养老需求,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幸福院建设及其规模。农村幸福院应设置休息室、文体活动室、厨房、洗澡间、餐厅等功能室,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消防安全设施配备齐全,能满足在院老年人休息、娱乐、健身、交流、生活等服务需求。所有农村幸福院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符合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的,可申请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三、运行管理 (一)明确服务对象和入院条件。凡年满60周岁以上、未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本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或接受日间照料。可依托农村幸福院建立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中心,吸收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入院,解决他们的生活、生产、精神和安全等问题。有入住意愿的本村老年人,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签订入住协议后方可入住。其中,散居的五保老人、留守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等优先入住。入住老年人在院日常生活所需的衣、食、医疗、护理等费用,全部由老年人本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承担。经济条件好的农村(社区),也可由村集体予以适当补助。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其法定赡养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年人及其法定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具体内容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指导各村按照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老人守则等制度。在院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应劝其离开农村幸福院。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老年人建立基本情况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赡养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等。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老年人安全知识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鼓励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村老年协会会长兼任,副院长可从入住老年人中选举产生,也可由村“两委”聘任,负责管理院内日常事务。农村幸福院根据服务老人情况配备工作人员,可委托相关机构或养老公寓对其进行技能培训。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村幸福院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本村热心老年人或社会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四、资金保障 农村幸福院建设资金以村集体投入为主,政府支持为辅。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幸福院建设。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可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农村幸福院。对符合资助政策的农村幸福院,由政府给予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经营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日常运营所需的设施建设及修缮、维护、更新和环境改善,以及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护理、安全保护等支出,不能用于与管理服务无关的开支。 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人互助相结合,个人自费、政府补贴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连锁化运营管理模式。农村幸福院所需运行经费,由村委会(运营方)负担为主,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为辅。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劳动产品用于补贴生活费开支。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其他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捐资捐物捐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农村幸福院财务收支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定期公布,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和安全等情况的检查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山东省民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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