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1-30 阅读次数:541 |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鲁民函〔2016〕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要求,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山东省内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赋予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登记证书。 (二)2016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原登记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三)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办事指南,可登录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他 2016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利用变更、备案、年检、证书到期、评估表彰等机会,及时完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登记证书的换发工作。2017年1月1日前,社会组织未换发的登记证书可继续使用;2017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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