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5-17 阅读次数:842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 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 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票〔2016〕2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1、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章程(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提交确认公告; 3、申请函(需列明公益事业范围或项目); 4、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填报《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申请书》(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sdcz.gov.cn下载)。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具。若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系统开具,手工填写票据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补录开票信息,否则暂停换领财政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已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加强票据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领用(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财政部民政部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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