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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五
[字号: ] 2016-08-24    阅读次数:488

  慈善募捐作为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重要物质来源,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慈善法》第三章对慈善募捐进行了详细规范,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1.慈善募捐的主体与分类

  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1)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不允许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慈善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2)慈善募捐目的是为实现本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公益活动。

  (3)慈善募捐的客体是财产。包括货币、物品、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4)慈善募捐的类型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适用不同的规则。

  2.公开募捐资格的获得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之后,才可以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普遍的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的条件是依法登记满二年、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条件。二是针对特殊的慈善组织。法律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募捐资格证书,如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募型基金会”。

  《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资格获取的规范使公开募捐资格从“特殊”转向“普惠”。第22条的规定实际上放开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资格限制,打破了原有的公募型慈善组织和非公募型慈善组织的界限,给予了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从外界获得资源以保障持续运营和健康发展的渠道,有利于慈善组织之间更加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关于本条规定为何对新增慈善组织要设置两年的等待期,是为了防止良莠不齐的组织都能募捐而导致募捐活动无序、失序状态出现,督促新成立的慈善组织规范运行,规范慈善募捐秩序。所以,不应该过多忧虑头两年的公募权限制会影响慈善组织的生存,而应看到这个限制所带来的鼓励慈善组织规作、良性竞争的“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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