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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九看《慈善法》之八
[字号: ] 2016-08-26    阅读次数:591

捐赠财产的要求和形式

捐赠财产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财产要求有三项:一是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二是捐赠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三是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股权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的规定

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解决“诺而不捐”问题

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捐赠中的违法、不诚信行为屡见报端。捐赠承诺到位率不高,“诺而不捐”的现象并非罕见。一些慈善捐赠的最终未能落地,更是激起了“假慈善、真避税”,以及洗钱、转移财产等方面的质疑。《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慈善法考虑了与此项条款的衔接,第37和第41规定了慈善捐赠义务的强制履行及其例外情况,有效回应了“诺而不捐”的问题,有助于提升捐赠人的公信力。

履行捐赠义务的例外情形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慈善法借鉴了其规定。并要求捐赠人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监管;以及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起到公告公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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